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确立了洗钱罪,但受到大陆法系理论的影响,我国立法认为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对赃款进行清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
2007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社会合力反洗钱的合作框架,之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简称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四次评估,其中我国没有将“自洗钱”入罪的做法饱受指摘。
fatf的评估报告指出:这是技术规范性方面的“重大缺陷”,并对此建议我国予以整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改的意义以及相关的司法适用问题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对罪数的思考: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问题——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2、对犯罪构成的思考:主观方面的认定3、对共犯问题的思考写作提纲:第一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及意义1、修改的具体内容2、修改的积极意义(影响)3、仍然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改后引起的司法适用问题1、罪数的认定2、主观方面的认定3、共同犯罪的认定第三部分针对相应问题的整改意见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学界对洗钱罪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洗钱行为的性质认定
早前,学界关于洗钱罪的争论焦点之一为:自洗钱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主张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学者通常以传统赃物罪理论为底蕴,认为其是针对上游犯罪的非法资产而设立的罪名,在时空方面是发生在上游犯罪之后,与上游犯罪存在着阶段性和依附的关系。正是基于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故不对事后实施的自洗钱行为单独评价。而支持自洗钱行为单独定罪的学者认为,自洗钱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法益说,造成了上游犯罪以外的新的法益侵害,仅对上游犯罪行为的处罚无法全面包括对自洗钱行为的评价,故自洗钱应当单独定罪。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月底之前决定论文的研究方向、初步搜集相关资料、梳理洗钱罪的相关背景和立法现状、梳理论文框架、撰写开题报告
2022年2月1日-2月10日结合论文重点搜集相关资料、进行文献整理、进行论文撰写可行性分析并进行相应调整
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15日撰写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王新.自洗钱入罪的意义与司法适用[J].政治与法律,2021(11):41-49.王波峰.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之实践运用[J].西部法学评论,2010(4):116 -122.许永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136.卫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刑法规制的新发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2):72-74.杨熠.当前洗钱犯罪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2):32-33.刘闽浙.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7(12):78-83.赵秉志,袁彬.中国洗钱犯罪的基本逻辑及其立法调整[J].江海学刊,2018(01):13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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