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条文13件,修改条文34条,增设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对尚未产生实害结果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作业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和处罚,将其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近年来我国放慢发展脚步,注重高质量发展,发展安全作为发展质量的组成部分得到了全国上下充分而广泛的认识,该罪名的增设是我国刑事立法水平紧跟时代发展需要的体现,对于预防重大责任安全事故、事前保障国民生命财产安全能有一定作用。与此同时,危险作业罪作为典型的危险犯之罪名,其背后的立法背景究竟为何、立法理念是否与之前有变化、罪名的构成是否有值得关注和探析的点、危险犯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期望值是否与法条规定的刑罚相对应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本人认为危险作业罪理论体系需要进行多角度的探析,希望通过本篇论文更好地了解危险作业罪的理论设计和犯罪构造,深挖刑法条文背后的深层次解读和内涵,希望对该罪名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让该罪名在日后的适用中更符合立法者的期盼和我国社会客观的发展需要,提升社会效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以深入了解危险作业罪构造为基础,分析其立法缘由和入罪标准,探析其理论要点和社会价值并提出对于危险作业罪的相关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危险作业罪的理论设计是否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如何促进其实现社会价值。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即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危险作业罪正式纳入到了刑法的管辖范围中其实早在多年前就已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构建危险作业罪的设想,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白云飞在分析了当时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一系列重大事故后认为,增设危险生产、作业罪可以化解当时危险作业行为在行政法范畴上处罚力度小、威慑力小从而不被从业者重视的局面。白云飞在理论必要性上引用了风险社会和危险犯以及预防理论作支撑,认为增设危险作业罪是必要的,同时危险作业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险犯应当明确定义。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代海军认为,虽然我国在此之前已有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多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罪名,但均是责任事故发生后的回溯性质的罪名,这样偏重事后惩治的刑罚体系威慑力不足。随着风险刑法理论的演进,我国在立法上逐步将刑法规制手段前移。危险作业罪的设立体现了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功能转向,在恪守刑法谦抑性的同时维护了公共安全秩序。
法学博士、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筱昊针对本次新增设的如危险作业罪等的危险犯认为,为了应对风险威胁而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将风险防患于未然在刑法观上的反映是从自由主义刑法观过渡到积极主义刑法观。但积极主义刑法观也应当坚守谦抑主义,不能过分依赖重刑的方式来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也就是不能一味把行政执法上的难点放到刑法上来解决,但如果行政执法确实无法全面有效规制问题,则应当由刑法提前干预介入,处罚有预备性质的危险行为。而这正如日本学者星周一郎所认为的那样,危险犯在如今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合理恰当地明确危险犯可以在不过分干预公众生活的同时进一步保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安全,是值得发展和研究的;同时在实践中要注意针对各犯罪类型,根据其处罚依据,进行个别判断。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论文将从立法角度和罪名本身构成角度着手,深入探讨我国危险作业罪的原理和其社会影响,分析其中的原因,之后提出提高社会效益的方案。
研究计划:
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25日,确定选题、开题报告;
5. 参考文献
[1]罗菊花.并合主义刑罚观在我国刑法中的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04):80-82 86.
[2]白云飞.增设危险生产、作业罪的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黄京平.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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